“高空拋物獲刑” 是堂生動的法治課
日前,我市首例高空拋物案一審宣判,被告人張某犯高空拋物罪,一審判處其拘役五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兩千元。該案系刑法修正案(十一)正式施行后,我市首例以高空拋物罪判決的案件。
眾所周知,高空拋物一旦擊中行人,輕則傷,重則亡。今年以來,全國各地因高空拋物或高樓墜物已致傷、致死多起??梢哉f,這一起起高空拋物、高樓墜物事件,無不讓人深感“懸在城市上空的痛”而膽戰心驚。為了防止“高空拋物”事件的發生,群眾可以說是各出奇招:有的在小區里安裝攝像頭進行“全天候”監控、有的成立“媽媽防空隊”集體應對高空拋物……這些“舉措”或“辦法”雖然能在一定范圍、一定時間內起到一定的實效,但卻是治標不治本之策,并未能真正達到“長治久安”。
自今年3月1日起,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新增了高空拋物罪,規定: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,情節嚴重的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;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。立法半年以來,全國已經有多起以高空拋物罪入刑案件宣判。此次,我市首例高空拋物案的判決無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,是一堂實實在在的法治教育課,這不僅是對當事人的一種嚴懲和震懾,更是對其他人的一種警示和威懾。希望通過這一案例,能警示更多的人自覺養成“高樓不拋物”的良好習慣,從而讓每一位市民都能安全、放心、無憂地經過樓底,不再為“高樓拋物”而“步步驚心”。(王婷婷)